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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7 | 龙女士驾车撞匪,可免除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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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女士  劫匪  正当防卫  抢劫  逃跑 
   【7月14日《广州日报》报道,7月3日凌晨5时,今年36岁左右的龙女士,刚把车从自家的车库开出来,三名劫匪就将车拦住,其中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,其中一人抓住龙女士的头发,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。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,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,随之三名劫匪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。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。三劫匪刚骑着摩托车冲出去,龙女士就启动小车追了出去,摩托车在100米开外就被追上。劫匪选择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。龙女士直接把车开了上去,先撞烂一道门栏杆,再撞烂一道铁栏杆,再直接撞倒摩托车,两个人被卷入车底,另外一个抛在旁边。劫匪一死一重伤,另外一名迅速逃窜,被很快抓获。撞击劫匪后,龙女士将车熄火停下,立即打电话告诉老公自己出事了,随后报警。警方抵达现场后,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,包里1万多元现金完好无损。(又称现金实为8万元)】

  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,争议颇多。

   广州有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龙女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:“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,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‘追捕权’,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,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,将自己的财产夺回。而在这一过程中,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?很显然,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,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,从这点上看,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。” ,他同时认为:“劫匪抢钱后逃窜,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,女司机再去追,就不属于正当防卫”, “另外,我反复强调,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,像龙女士的案件,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,但年轻男子的死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,从民事方面上说,龙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。”http://news.china.com/zh_cn/social/1007/20080715/14968069.html

   北京律师刘晓原在其博文中认为,“故意撞死逃跑的劫匪,涉嫌故意伤害罪”。简要理由是:劫匪抢钱后逃跑了,不法侵害已经停止,女司机在开车“追捕”时,故意将劫匪的摩托车撞翻,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。女司机被劫匪抢了财物,自己驾车追捕拦截,想夺回被抢财产,这是正当的私力自救行为(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9daf0ea0100a9a9.html

 两位律师观点迥异,却都否定了龙女士的正当防卫权。前者认为,本案“抢劫过程已经完成”,后者认为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”(严格说应该称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”。因为,劫匪逃跑,并非把龙女士的钱物奉还)。

 对两位律师的上述观点,笔者不敢苟同。

 对于广州那位律师别出心裁地提出一个所谓的“追捕权”。想必其“追捕权”的权源出自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: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、通缉在案的、越狱逃跑的、正在被追捕的等四种人,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。如此,所谓的“追捕权”决非龙女士独有,更不成为龙女士无罪的主要论据。按民法理论上“物权的追及效力”,即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人手中,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。龙女士对不法占有其钱物者拥有追索权,但行使该项民事权利的时候,绝不可以伤害他人生命健康为代价。

 这位律师认为龙女士无罪,主要理由恐怕还是“龙女士撞匪的目的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,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,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”。笔者认为,此观点甚为不妥。试问,主观上可以不是撞死劫匪,但总不能说龙女士“以车撞匪”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吧?对此,北京的刘律师的辨析已经到位:“女司机是一个正常人,她明知驾驶高速行驶的车辆,从后面去撞击摩托车,会造成人车俱毁的严重后果,但是她为了夺回自己的财产,却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,最后导致劫匪被撞死,” 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。因此,这位律师从“追捕权”和犯罪的主观要件认证的无罪观点难以成立。

 而按照北京刘律师的观点,龙女士“驾车撞匪”系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,不够成正当防卫。这样,等待龙女士的还是故意伤害犯罪,也没有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 本案已经产生一死一伤的危害后果,上述两位律师的观点均否定了龙女士的正当防卫性质,因此,等待龙女士的将是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,且没有法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此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龙女士的处境凶险!

 本案的关键在于,龙女士“驾车撞匪”之时,不法侵害是否结束。而上述两位律师恰恰陷入了对此问题的认识误区。笔者认为,龙女士的行为依法属于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可以免除刑罚。有如下理由:

 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 在司法实践中,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有“行为完毕说”、“离开现场说”、“排除危险说”、“危害制止说”等。但是,通说认为,“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的一个时刻,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出现,实施防卫行为并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挽回损失。而即使不实施防卫,危害结果也不会发生或不致进一步扩大。”

 本案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,因为歹徒正携款逃跑中。而且,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确已出现:当劫匪打开车门、抢去钱款之时,对龙女士的不法侵害已经发生。由于劫匪尚在逃离现场过程中,龙女士实施防卫行为(驾车追匪、撞匪),尚可能夺回钱款损失(事实上已经有效挽回损失),因此,不法侵害并非结束,龙女士此时果断驾车追匪,属于正当防卫行为。

 这样的理解也是有现实基础的。譬如说,在抢夺犯罪案件中,歹徒往往乘人不备,而公然夺取财物,被害人往往在抢夺完成后(不法侵害已经发生)反应过来。如果否定被害人在抢夺完成之后,歹徒逃离现场的在这个时刻进行防卫的正当性,则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荒谬场景:被害人财产被抢,只能目送歹徒远去。因为守法的被害人听见歹徒在警告:“你有权报警,但无权现在强行夺回被我占有的财产,否则,你要负责法律责任的!”

  肯定了龙女士的正当防卫权,是否意味着龙女士可以适用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“无限防卫”呢?不可以。笔者认为,无限防卫的适用,主要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也就是说,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,不能过高要求受害人掌握正当防卫限度的能力。为了表彰生命尊严、鼓励被害人勇敢地反抗,同时威慑严重暴力犯罪,法律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 本案的发展情况表明,歹徒抢劫后立即逃离现场。这时,虽然对龙女士钱物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(以正当防卫手段尚可避免),但是,歹徒对龙女士的暴力侵害已经停止(劫匪逃跑),龙女士驾车追匪的正当防卫行为,不是维护人身安全,而在挽回财产损失。因此,在龙女士的8万元钱款损失面前,劫匪的生命仍应得到尊重,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。龙女士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,应当也能够掌握适当限度。但其被巨额财产损失的危险所激发的头脑轻视了歹徒的生命,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”,也造成了重大损害,构成防卫过当。

 对龙女士的本案防卫过当行为,依法应以故意伤害定罪。但是,按照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“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”。同时,龙女士现场报警,已经投案,假如龙女士能够如实交待自己实施防卫的全部过程,并愿意依法处理。那么,龙女士还有一个投案自首的情节,按照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”这样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龙女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
评测结果:

37%
Hoho,受到这位作家的一些轻微影响。
34%
字里行间,间或有一些他/她的风格泄露。
22%
这个区间是比较正常的,看来你已经有了掌握神韵的感觉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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